为进一步促进煤矿各级领导落实井下现场带班跟班和安全管理职责,现场指导按章作业,近日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印发《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和干部跟班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为进一步促进煤矿各级领导落实井下现场带班跟班和安全管理职责,现场指导按章作业,近日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印发《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和干部跟班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《通知》明确,煤矿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带班,采掘、高风险作业点有安全技术管理干部现场跟班,对重点时段、关键环节安全风险进行全程管控,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,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,遇到险情时立即组织涉险区域人员撤离,做到煤矿干部井下带班跟班“真履职、严考核”,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模范带头作用。
《通知》指出,矿长(含董事长、总经理)、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,带班不少于5次,其中生产班带班不少于2次。副矿长(含煤矿分管安全、生产、机电、通风、冲击地压防治等副矿长,副总经理,副董事长)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,带班不少于6次,其中生产班带班不少于3次。煤矿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煤矿全面检查一遍,其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对所属煤矿检查一遍。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,跟班干部盯守采掘作业和高风险作业,并与工人同时下井、同时升井。带班矿领导、跟班干部要做好班前准备、现场检查、隐患处置、应急处置、班后总结。
《通知》明确,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领导带班次数未达标的,要警示约谈,全省通报;发现提前升井、代签、脱岗、睡岗等不按要求履职的,一律从严从重惩处直至撤免职务;因履职不力导致风险隐患未消除造成事故发生的,依法从严追究责任,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。